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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開發上市攻防戰─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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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開發上市攻防戰─專利法規

201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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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藥品專利依靠的法源即是『專利法』,一般新成分新藥 (NCE) 的藥品專利權期限為20。新藥的研發十分漫長,從無到有大約花費15年左右的時間,通常等到藥品通過新藥查驗登記(NDA)之後上市,專利期的保護已經耗去一大半了!開發藥廠就是靠『專利』來保證資金收益,市場上若沒有其他相同藥品的競爭,新藥開發公司就可以靠著新專利藥品極高的利潤回收以往所投入的大筆資金。

專利權到期後,其他藥商可以依循法規推出成分相同的學名藥品,開始瓜分市場,競爭的結果導致價格快速降低。目前全球製藥業正面臨到大批藥品專利到期、價格調整、政府法規管制等前所未有的挑戰。本篇將簡述台灣及美國在藥品專利法規上需特別注意的重點:

在競爭激烈的藥物市場上,新藥與學名藥公司經常處於對立狀態

台灣對專利藥及學名藥的保護

專利藥鼓勵新藥開發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而專利藥品許可證核發的五年之內,不能引據它的申請資料來進行學名藥的申請查驗登記。

專利法另外設有專利權的延長制度,專利藥品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2~5年,並以一次為限,來補償因醫藥品審查過程所耗費的專利權保護時間,以鼓勵製藥廠在專利藥品的開發。(核准延長期間,不能超過取得許可證所需時間)

如此一來計算專利權的延長期間有兩種情況:

  1. 臨床試驗開始日在專利公告之前,因醫藥品審查過程所耗費的時間從專利公告日開始計算。

  1. 臨床試驗開始日在專利公告日的後面,因醫藥品審查過程所耗費的時間從臨
    床試驗開始日起算。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驗證:A藥廠於民國96 年12 月1 日完成一項醫藥品的結構發明,在97 年10 月1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智慧財產局則於99 年12 月1 日公告此專利案的核准,並於101 年6 月1日開始從事臨床試驗。之後經過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的審查,於103 年12 月1 日核發上市許可證。

由前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A藥廠於97 年10 月1 日開始享有專利權(以專利申請日開始計算),取得的專利權期限至117年10月1日屆止 (20年有效)。A藥廠臨床試驗日在專利公告日之後, A藥廠取得許可證至臨床試驗的期間為2.5年,所以可以申請延長專利權的期限2.5年。

學名藥─促進學名藥進入市場

為了使大眾能以較低的成本取得醫藥品,改善健保的沉重負擔,在專利快過期時,專利法也設立了『試驗免責』制度, 意思是學名藥廠在研發過程中對專利的合理使用 (必要性的研究、教學或試驗),並不構成專利侵害,藉以保障學名藥廠能早點開發學名藥品來獲取利益。

專利藥品許可證核發之日起算三年後,其他藥商可以依規定提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單位含量藥品的查驗登記申請(NDA)。若是符合規定,在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的隔天發給藥品許可證。

延續上面談到的例子:B藥廠在106年12月1日後(許可證核發日起算3年後),可以提出學名藥品的查驗登記申請。若是通過申請,會於117年10月2日發給藥品許可證 (專利權期限屆滿日隔天)。但若是A藥廠有申請專利權期限延長,總共延長了2年至119年10月1日,B藥廠的學名藥則得等至119年10月2日才會發給藥品許可證。

美國對專利藥及學名藥的保護

鼓勵醫藥產業的發展,也要同時改善高昂的專利藥價格對於醫療保險和民眾財務負擔太重的情形,美國國會在1984年通過了Hatch-Waxman (HWA)法案,又稱為「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 HWA促進了學名藥產業的發展及藥價的競爭,貢獻非常的大!HWA設計了一套復雜的遊戲規則,以下將簡單說明:

專利藥的保護部份

通常一個新成份新藥的專利期間大約是10~12年,此法案規定最多可再延長5的專利保護期間,以補償此產品在食品及藥品管理局審核上市時所耗費掉的專利期間。HWA法案還規定,若是專利藥廠懷疑學名藥廠侵權並提出訴訟,專利藥的專利期限將自動延長30個月

促進學名藥加速上市  

專利藥廠在申請新藥查驗登記 (NDA) 時,必須向FDA提出與申請上市有關的專利資訊,FDA會將此登載於一般慣稱的「橘皮書」(Orange Book)中,書中總共有四個章節在討論相關的專利問題,分別為Paragraph 1-4 (第一章至第四章)。

學名藥廠只要證實學名藥與原廠藥品具有相同功能、相同成分,且通過「生物可利用性」與「生物相等性」的試驗,並查對橘皮書中專利藥所登錄的專利,提出以下四種證明之一,即可在不會有專利侵權的顧慮下經由『簡易新藥申請」(ANDA取得上市許可。

其中的第一至三章為無專利問題或專利到期日之後,FDA才會允許生效,進入門檻較低,是大多數學名藥廠採用的申請方式。比較特別的是Paragraph 4,FDA可能在專利到期日前就允許上市。由於第一個上市的學名藥價有較原廠藥便宜的優勢,往往在一個月內就可以取代原廠超過八成以上的市場,因此吸引許多大型學名藥廠投入Paragraph IV的申請。

Paragraph IV

  • 申請人必須通知專利藥廠此申請案
  • 起算日:第一家藥廠開始銷售學名藥上市起算

第四類,一般稱為Paragraph IV (P4),第一家申請Paragraph IV簡易上市的廠商就具有第一申請 (first-to-file,FTF) 的資格,一旦申請上市取得成功,就有180天的「獨家銷售權」!在這180天當中,原廠專利藥物仍會繼續銷售,但具有FTF資格的學名藥會成為市場中唯一的學名藥品。

學名藥廠依循Paragraph IV向FDA提出藥證申請後,原廠要在45天內決定是否提出侵權訴訟,這段期間FDA將暫停此藥證審件,靜待專利判決,但最長停止審查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月

安成藥業 (TWi) 即是ㄧ個以取得Paragraph IV (P4) 第一申請資格、首位上市為目標的特殊學名藥品開發公司。在2011年原廠 Par Pharmaceuticals 提告安成藥用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患者厭食症、惡病體質等症狀藥品 (Megace ES 學名藥) 侵犯專利,而發生專利訴訟。歷經2.5年的訴訟時間,安成藥業獲得勝訴,成為第一個依美國第四類學名藥申請程序提出該學名藥證申請者,循 P4 且屬第一申請資格 (FTF),目前正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進行上市審查。安成藥在 2014年有望取得藥證上市,僅美國市場就達到8,000萬到近億美元的預估獲利!

專利藥廠的對策─拖延學名藥加入市場競爭

為了拖延學名藥品上市,繼續獨佔市場,專利藥廠有一連串的對策。像是在專利保護快到期前,原廠向食品藥物管理局登錄此新藥的新專利,使得學名藥廠只好以P4提出簡化新藥申請,並將證明通知專利藥廠。專利藥廠得到通知後則立刻提出侵權訴訟,因而可取得30個月的等待期。這些案件雖然大多都是學名藥廠獲得勝訴,但因此成功地拖延了學名藥品的上市時間!

申請多重專利:

專利藥廠利用HWA法案的灰色地帶,在橘皮書中多次登入新的專利 (但並非是重要的核心專利),竭盡可能的一直延長此藥品的專利期保護時間。2002年10月中,美國頒佈了新法案,規定每一種藥最多只能延長一次30個月的專利保護期限,以成功阻止原廠專利藥品的多重專利訴訟。

例如在有名的GSK與Apotex因抗憂鬱藥paxil所展開的訴訟中,GSK不斷在橘皮書中追加專利,當Apotex只好依P4提出新藥申請時,GSK又再一次發動30個月的停止審查。整個過程GSK成功延緩學名藥上市達65個月!

逆向補償和解 (reverse payment、pay-for-delay)

專利藥廠對首家偍出ANDA申請的學名藥廠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為了延遲學名藥的上市時間,藉以續獲更多的市場獨佔期,專利藥商常會向學名藥商提出和解告訴,並支付補償金給學名藥商。

例如:2003年Solvay藥廠獲得了AndroGel的藥品專利,專利期限至2020年8月,每年全美銷售金額超過18億美金。稍後,Actavis、Paddock兩家學名藥廠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循P4申請此成分學名藥的上市許可。Solvay立即對這兩家學名藥廠發動侵權訴訟。經過了三年的訴訟,三方在2006年達成了和解,Solvay同意在未來的九年內,每年要支付這兩家學名藥廠1,900萬至3,000萬美金,以換取學名藥廠同意在2015年以前不會上市學名藥並且還會幫助Solvay促銷AndroGel。

針對逆向補償和解,美國聯邦法院、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以及反壟斷署向來抱持反對的意見,至今還沒有結論。

國際藥廠已逐漸將研發重心由小分子化學藥轉向生物製劑治療,而生物製劑的專利將在2010~2020年間陸續到期,可以預計將來還是有許多的專利權訴訟會展開!全球的健保制度面臨財務緊縮的挑戰,對於學名藥的需求都是日漸增加的;醫藥衛生等公共問題又是先進國家必須要考量的重要議題,開發新成分新藥是全民共同福祉!因此在兩者之間要好好的取得平衡如何制定一個互惠的法規是重要的課題!

 
週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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