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美國總統川普公 布對等關稅稅率導致的股市大逃殺,相信至今仍深深烙印在各位的腦海中,事隔一個月隨著關稅的延後以及談判的展開,股市已漸漸收復跌幅的失土,以 MSCI 台灣指數來看,更是已經將對等關稅的跌幅完全回補,然而危機尚未消失,5/7 川普政府針對半導體關稅調查結束,但還沒有宣布關稅細節,,若又是一個驚人的數字,對於與半導體產業高度相關的台股勢必又是一波衝擊,究竟為何美國總統能任意對他國產品進行調查、提高關稅而不用經過立法機關呢 ? 這篇文章想跟讀者介紹這次半導體調查的法源 232 條款以及同樣常被用來當作貿易武器的 301 條款,了解兩者間的差異以及它們產生的影響。
《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款:國安為名的關稅手段
貿易擴展法:美國對外經濟戰的制度基礎
《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於 1962 年立法,當時二戰後全球經濟體系建立,歐洲出現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美國面臨新的貿易競爭與產業壓力。
為維持美國產業競爭優勢,並加強國際經濟影響力,甘迺迪政府力推該法案,使美國能更靈活應對全球貿易環境的變動,重塑美國的貿易主導權。
法案主要目標:
- 賦予總統更大的談判權限,能在多邊協商中主動調整關稅。
- 建立國家安全審查機制,確保關鍵產業不因進口商品而威脅國安。
- 協助美國產業能有效因應外部經濟衝擊,必要時採取保護措施。
232 條款概要
根據《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款,當進口商品被認為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時,總統有權對該商品加徵關稅或設限。這條款使美國能以「國家安全」為由,在特定情況下對外採取貿易保護措施。(《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款,來源 : 美國商務部)
調查流程
232 條款的調查機制主要由美國商務部主導。流程如下:
- 美國企業、工會或政府部門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啟動調查,商務部也可以自啟調查。
- 商務部針對進口對國家安全的影響進行審查與研究,並於 270 天內提出報告。
- 報告送交總統後,總統擁有最終決策權,可選擇是否對該商品加徵關稅或實施進口限制。
代表案例
- 2018 年川普鋼鋁關稅案
2018 年,美國總統川普以國家安全為由,根據 232 條款對進口鋼鐵、鋁產品加徵高額關稅,遭到多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訴訟,成為國際貿易爭議的焦點,最終一些國家獲得豁免或配額限制部分產品編碼也不列入關稅課徵範圍內(如 : HS 731 鋼鐵扣件)。 - 2025 年 3 月鋼鋁關稅案後續
2025 年 2 月,美國政府透過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兩份總統文件,文件中表明自2025年 3 月起,美國將對所有國家的鋼鐵產品(包括台灣出口的扣件)一律加徵 25%關稅,不再區分優惠對象,引起加拿大、歐盟等國的報復性關稅,也使得台灣原本豁免的鋼鐵扣件(螺絲、螺帽等)面臨新一波的產業壓力。
爭議焦點
- 「國家安全」定義模糊,標準容易被政治考量擴大解釋。
- 232 條款在實務上易淪為貿易保護主義工具,被批評為政策濫用。
- 大規模動用 232 條款,挑戰現有世貿組織(WTO)等多邊貿易體系,破壞國際貿易秩序穩定。
《1974年貿易法》第 301 條款:對外施壓的報復性貿易工具
1974年貿易法簡介:美國單邊貿易行動的法律依據
《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是美國國會在冷戰後期(1970 年代)為應對全球貿易局勢變化而通過的重要法律。當時,美國經濟增長減緩,貿易逆差擴大,加上亞洲與歐洲競爭對手興起,許多美國產業面臨外流和競爭壓力。這時美國國內呼籲政府更積極捍衛自身經濟利益,對不公平貿易行為展現強硬態度,因此制定了 1974年貿易法,為美國採取單邊貿易行動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也是當代美國貿易政策的基石之一。
法案主要目標
- 賦予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權力,只要認定他國有「不公平貿易行為」,即可主動發起調查。
- 並在調查確立後對相關進口商品祭出各種懲罰性措施,包括加徵關稅、配額限制甚至其他報復性行動。
301 條款概要
第 301 條款規定,當美國發現他國在貿易上採取不公平做法(如歧視性政策、壁壘、知識產權侵害等),USTR 可對相關商品啟動調查,若確認違規,USTR 可建議總統對其商品採取制裁,包括加徵關稅或其他報復措施。(《1974年貿易法》第 301 條款,來源 : 美國國會)
301 條款分類
301 條款又有分成一般條款與特別條款,針對不同項目去調查,詳情如下:
- 一般 301 條款:適用於各種不公平貿易行為(如進口壁壘、補貼、政府採購限制等)。
- 特別 301 條款:聚焦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門針對他國侵犯美國著作權、專利、商標等問題進行調查與施壓。
調查流程
- 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 USTR 提交請願書,要求該機構根據 301 條款採取行動,USTR 也可以在諮詢利益相關者後自行調查任何問題。在收到指控后的 45 天內(特殊301 為 30 天內),該機構必須審查這些指控並決定是否啟動調查。
- 經過調查,如果 USTR 得出結論認為存在違反貿易協定的行為或外國政府的行為、政策或做法「不合理」並「加重或限制」美國商業,則需要採取強制性行動。如果調查涉及涉嫌違反貿易協定的行為,USTR 必須在爭端解決程序結束之日起 30 天內做出最終決定,若不涉及貿易協定的案件,USTR 必須在調查開始後 12 個月內做出決定。
- 為了糾正對外貿易行為,第 301 條款授權 USTR 採取以下措施: (1) 徵收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2) 撤銷或暫停貿易協定特許權(3) 與外國政府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定,以消除相關行為(或美國商業的負擔)或以令人滿意的貿易利益補償美國。如果以進口限制的形式採取行動,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必須優先考慮關稅。第 301 條規定的強制行動水準應「影響外國的商品或服務,其價值相當於該國對美國商業施加的負擔或限制」。
代表案例
- 1980–90 年代:美日半導體爭端
美國指控日本對美國半導體產品設置貿易壁壘並傾銷,USTR 依據 301 條款展開一連串調查與制裁,迫使日本讓步,開放部分市場。 - 2018 年起:川普對中國啟動 301 條款開啟中美貿易戰
2018 年,川普政府以中國強制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侵害等行為為由,依據 301 條款對中國商品加徵高額關稅,引發全球矚目的中美貿易戰。
爭議焦點
301 條款最大的爭議在於其單邊性:美國可以在未經世界貿易組織(WTO)仲裁甚至未與該國協商的情況下,自行啟動調查和懲罰措施。這使 301條成為美國外交和經濟施壓的重要工具,但也被批評為濫用「單邊主義」,有損多邊貿易秩序和國際協議精神。
一張圖表讓你看懂 ! 232 條款 vs 301 條款 關鍵比較
項目 | 232條款 | 301條款 |
法源 | 《貿易擴張法》 | 《1974 年貿易法》 |
啟動單位 | 商務部 | USTR |
核心判準 | 是否危及國安 | 是否構成不公平貿易 |
行動方式 | 總統裁定關稅或配額 | USTR 裁定,總統授權懲罰性行動 |
知名案例 | 鋼鋁關稅 | 中美貿易戰 |
未來觀察方向
232 與 301 工具化:美國將貿易工具當作外交籌碼
未來,美國可能將持續「工具化」232 與 301 等法規,將這些本意為保障國家安全或促進公平貿易的條款,當作對外談判與施壓的外交籌碼。無論換哪一任總統或政黨,面對國際競爭和地緣政治壓力時,這些法條都可能被「靈活」運用,在全球貿易體系中發揮越來越大的戰略作用。
對多邊主義的衝擊:與 WTO 規範是否相容仍具爭議
美國運用 232 與 301 條進行單邊制裁或貿易報復,長期來說會動搖多邊主義合作基石,並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多邊貿易規則產生摩擦。這些單邊舉措是否違反 WTO 規範,廣受國際爭議,也考驗 WTO 機制的調停與執行力,如同 2018 年墨西哥聯合多國對 WTO 提起美國鋼鋁關稅的爭端解決,WTO 裁定違反規定卻也奈何不了美國。未來若美國更加頻繁動用此類工具,全球貿易秩序可能面臨新的不確定性。
對全球產業的影響:製造業、原物料、出口國均受到牽連
232 與 301 法案的使用,對全球產業鏈產生廣泛且深遠的影響。加徵關稅和其他限制措施,不僅會波及美國本土的製造業,也拉高全球原物料和零組件的成本,迫使企業調整供應鏈布局。同時,被懲罰的國家往往會採取報復性措施,進一步加劇貿易緊張局勢。企業和政府將將不得不密切關注美國貿易政策變動,及早調整策略以因應國際環境的不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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