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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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衍生性金融商品

20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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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市場演進,交易工具以及交易策略日趨複雜,投資人可以選擇的金融工具已不僅侷限於現貨部位,某些專業投資機構會利用所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的槓桿或非線性報酬特性建構投資策略,但多數投資人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大多一知半解因此常敬而遠之,不過若能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特性有較深入的瞭解,清楚其風險所在,那麼對於整體投資組合建構的操作彈性上將會擁有更多彈性。

衍生性商品價值來自於連接標的之價值

所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顧名思義便是從其他金融商品所衍生出來的金融商品,泛指以證券、商品、利率或匯率等金融商品為連結標的,該衍生商品所產生的損益與標的物價格漲跌相關,並將於約定到期日時將進行實物交割或損益結算。

以八月到期的玉米期貨為例,假設買方買入一口 100 美元的玉米期貨,那麼到期時買方便有義務以 100 美元向賣方買入一單位的玉米,如果玉米在到期時價格上漲至 120,買方因為已經用 100 美元換得賣方賣出一單位玉米的承諾,故仍可以用 100 美元向賣方買入一單位價值 120 美元的玉米,因此若該期貨合約的價值若低於 120 美元,交易市場上勢必會出現買盤需求,造成該期貨價格最終會上漲至接近 120 美元。

從上述的例子我們不難理解,衍生性金融商品(玉米期貨)本身的價值是來自於連結商品(玉米)的價值之上,且連結商品的價格波動也必然會連帶影響該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價值。

衍生性商品價值來自於連接標的之價值

一般認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起源為期貨(Futures),早在十六世紀時,日本便出現了以稻米進行約定交易的期貨雛形,並具有契約以及法律的保障;十七世紀時風靡的荷蘭鬱金香狂熱,產生了選擇權(Option)的概念,生產者賦予買家一部分保證金,到期時可以選擇是否要將鬱金香以約定價格賣給買家,一般認為這是選擇權的起源,但一直到了十九世紀開始才有正式的交易所出現,初期的交易需求仍是以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為主,因此均以農、畜產品以及貴金屬作為標的,並採取到期交付實物的實物交割。

金融市場常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大致上可分為四大類:遠期契約(Forward)、期貨(Futures)、選擇權(Option)及交換(Swap),因為一般投資人較常使用的投資工具為期貨與選擇權,因此以下僅就期貨與選擇權之特性進行粗略介紹。

金融市場常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具槓桿特性的期貨

我們在上述例子中已經簡單的提到期貨的交易概念,但期貨較為嚴謹的定義為「買賣雙方於約定時間進行約定規格交易的契約」,為了方便大眾交易,各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商品皆訂有特定規格,規格內容包括交易地點(交易所)、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到期時間以及交割方式等,我們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為期交所)的網頁上便可以查詢到可供交易的商品。

以黃金為例,在期交所交易的黃金期貨一口所對應到之標的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100 盎司,並在到期時採取現金交割,投資人不需準備 100 盎司的錢去換取黃金,而是投資人依據到期時契約價值與現貨價值之價差損益給付即可。

期貨之所謂被視為高風險的交易工具主要是因為其具備槓桿特性(Leverage),因為期貨是一種約定的契約,因此在購買期貨時並不需要像現貨一樣交付全數金額,而是只需要繳付保證金,便可以獲得對方到期時依約交易的承諾,簡單來說,就是一種以小錢操作較高價值標的的投資方法。

假設一盎司的黃金現在是 1,000 美元,一個月後將漲至 1,100 美元,如果投資人直接買入現貨,則必須要繳付 1,000 美元,一個月後將其賣出的報酬為(1,100 − 1,000)/1,000=10%,但期貨假設只需要繳交保證金為 200 美元便可操作一盎司黃金,因此一個月後拿到現貨賣出的報酬為(1,100 − 1,000)/200=50%,報酬提升了五倍,由此便可知槓桿的威力!但必須提醒投資人的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槓桿具有放大損益的效果,因此在操作時必須要衡量自身可承受風險的程度才是。

不對稱的權利義務-選擇權

選擇權(Option)與期貨最大的差異為權利義務的不對稱,期貨買賣雙方皆有義務履行約定的交易,到期時無論買賣雙方的意願為何都必須依約完成交易;而選擇權則是買方有決定交易是否履行的「權利」,而賣方只有依照買方決定執行的「義務」,也因為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因此買方在買入契約時需支付賣方一筆權利金,取得契約所載之交易權利,而賣方等於收取權利金以作為日後所需承擔交易義務之補償。

選擇權的商品種類較為複雜,依買方到期時擁有買進或賣出的權力可分為買權(Call)及賣權(Put),買進買權的投資人在到期日時可依契約所載之規範擁有執行買進交易之權利,而賣出買權的投資人則有義務依約賣出標的資產;反之買進賣權的投資人在到期日時可依契約所載之規範擁有執行賣出交易之權利,而賣出賣權的投資人則有義務依約接受買方賣出之標的資產。

另外,依買方得要求履約之期限,又可分為「歐式」與「美式」選擇權,歐式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美式選擇權因買方權利較歐式選擇權大,因此一般而言美式選擇權的價格要較歐式選擇權昂貴。

受限於篇幅的關係,筆者很難在本篇中詳述各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特性及常見的實務操作模式,本篇主旨在於提供投資人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個初始概念,希望能藉此啟發投資人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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